近日,生态环境部印发了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》(以下简称《地表水导则》),《地表水导则》在1993年首次发布,本次为第一次修订,修改的内容有很多,比如增加了污染源排放量、生态流量的计算要求和评价内容。
一般情况下,标准修订后会变得更加严格,《地表水导则》同样如此。在本次修订中新增加了污染源排放量核算,并引入了“安全余量”概念,后续建设项目水污染排放标准会更为严格,水处理设备的购置也将与受纳水体环境质量挂钩。
◆安全余量
(安全余量:考虑污染负荷和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之间关系的不确定因素,为保障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安全而预留的负荷量。)
《地表水导则》提到,遵循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要求,主要污染物(化学需氧量、氨氮、总磷、总氮)需预留必要的安全余量。安全余量可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、受纳水体环境敏感性等确定。
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、国家自然保护区,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、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、鱼虾类产场、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,这两类水不能存有污染源排放。而不少地区的水环境治理指标都指向Ⅲ类及更优水质比例达到100%。我们一起看一下受纳水体为Ⅲ类水域的安全余量。
根据《地表水导则》规定,受纳水体为GB 3838 Ⅲ类水域,以及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水域,安全余量按照不低于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(点位)处环境质量标准的10%确定(安全余量≥环境质量标准×10%)。
安全余量将使水治理过程中增加处理更多的污染物,必然也会多出一部分治理成本。以污水处理厂为例。
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,截至2017年12月底,全国设市城市、县(以下简称城镇,不含其它建制镇)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5027座,污水处理能力达1.88亿立方米/日。平均每座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为3.7万立方米/日,为预留安全余量将多处理74千克的化学需氧量、3.7千克的氨氮、0.74千克的总磷、3.7千克的总氮。
对于废水排放量大的项目来说,安全余量将增加支出巨额的水污染处理费用,且排放量越大,成本增加就越多。利益的驱使下,可能会存在部分企业做出隐瞒污染源的做法,这样的行为能否得逞?
◆废水排放量大,水污染源调查更严格
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根据排放方式和废水排放量划分评价等级。
根据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,小于40000m3/d的污水处理厂规模划分为小型。平均每座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为3.7万立方米/日,超过了20000m3/d。根据《地表水导则》中的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判定,大部分污水处理厂都可以被判定为一级。
不同水污染影响型评价等级的调查要求不同。
区域水污染源调查,应详细调查与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同类的、或有关联关系的已建项目、在建项目、拟建项目(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,下同)等污染源。
从区域水污染源调查要求中,可以明显看出一级评价等级的调查要求比其他几项更严格,监测也更为全面。
由于其排放量大的特点,污水处理厂或将成为《地表水导则》实施后先影响到的行业之一。监管力度的加严,也将促使污水处理设施升级的热潮袭来。